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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状告郭庆祥的前前后后

日期: 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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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批评某画家流水作画、妄谈国学和自评大师的行为;

  2010年9月,范曾一纸诉状将郭庆祥及《文汇报》等告上法庭;

  2011年6月13日,郭庆祥收到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书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且赔偿人民币7万元……


郭庆祥

  壹  郭永祥披露某知名画家“流水作画”

  郭庆祥那篇文章中提到“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妄谈国学”、“自评大师”的行为,为“当代第一人”。

  郭庆祥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披露了这位画家“流水作画”的内幕:

  “我跑到他的画室去看个究竟,出乎意料的是,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

  “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 “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

  随后,《文汇报》发表了孙逊的《画家最终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谢春彦的《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谢春彦则在文章中提到“卖得火,吹得火,势得牛的范三官人”。 

  贰  范曾状告郭庆祥和《文汇报》

  2010年9月,范曾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三篇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 。

  诉讼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郭庆祥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谢春彦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2010年11月28日,郭庆祥公布了“范曾流水线作画”的照片:一面巨大的白墙之上,悬挂着10张大幅宣纸,所有宣纸上面画着的近乎是同一个“古人”的头部,画面其他部位还未出现。照片中,身穿蓝色外套的范曾正在作画,似乎在点染的是“钟馗”的头部。

  在其他照片中,相似的10幅“老子出关”同“钟馗”一样整齐地悬挂在白色墙面之上。不同的是这些“老子出关”的轮廓基本勾勒完毕,剩下的只是等待着色。

  郭庆祥认为:“我描述的在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在范曾又以此把我告上法庭,那么我就可以明确指出范曾就是流水线作画现象的典型代表。”

  叁  有关“流水作业”的内幕故事

  范曾是知名画家,而郭庆祥是知名收藏家。关于“流水作业”的细节,郭庆祥曾这样告诉过记者:

  1995年,荣宝斋业务经理米景阳找到我,称他的好友范曾在法国购买了一处房产,因没钱支付房款了,请我帮忙购买范曾200张画,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平方尺,每张为3平方尺,单价为人民币12000元。

  我给了米景阳一个面子,订购了范曾200幅中国画、100幅书法(书法每幅1000元)。事情定下后一个月左右,范曾就画完了100幅作品,并已装裱完毕。一个画家怎么在这么短时间内就能画完这么多作品?并已装裱好?

  我抱着疑问来到范曾在北京的画室,来看后100幅的作品。结果到其画室一看,很多3平方尺的宣纸都用吸铁石整齐地吸在画墙上,‘老子出关’、‘钟馗’、‘达摩’等题材几乎和前100幅没有什么两样,都是这几个人物造型来回组合。 

  郭庆祥了解那批画的内容和制作过程后,认为作品题材重复过多,曾叫负责购画事宜的赵刚拿了其中数十幅作品要求范曾换一些新的题材。1997年,荣宝斋拍卖行在大连博览大酒店搞拍卖活动,郭庆祥委托该酒店画廊经理刘向利搞了一次范曾作品寄卖,想通过拍卖会上的客人卖出去。

  郭庆祥说:“当时这200幅画标了两个价格,一个是批发价3万元/张,另一个是零售价5万元/张,都有价格标签。当时荣宝斋负责人左安平还问:范曾的画怎么这么多?怎么像在卖货品?是真的吗?并找来另外几个拍卖会上的老先生,结果一看全部是真的。”

  肆  笔墨官司带出“靖国神社”话题

  笔墨官司尚未了断,2010年11月,郭庆祥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并刊发了相关文章。文章就《范曾自述》中范曾对其岳父母的介绍,而怒斥范曾是“当代汉奸”。《范曾自述》第45页记录了这样一段文字: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宣布向中国无条件投降,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一场杀戮告终。曾在日本国民中被谎言所掀起的‘圣战’热情跌至冰川谷底,平民在瓦砾和废墟中哭泣,而那些暴虐而刚愎的军人们,则在沮丧和羞辱中切腹自尽。

  这一天在东北沈阳有一栋日军长官们居住的楼房,在一阵轰天的火药爆炸声中坍塌,其中有几十名军官和太太们在烈焰中灰飞烟灭。他们是引决自裁,其死固轻如鸿毛,为中国人民所不齿,而在日本人看来,却不失悲壮。他们的名字在今天日本的靖国神社中被供奉,其中有楠莉的父亲和母亲。

  郭庆祥说,有人通过调查取证,证据确凿地指出楠莉本名张桂云,是地道的中国东北人,有兄也有姐,并不是日本侵略者后裔。范曾用楠莉的身份做文章,炮制出一个子虚乌有的和日本战犯沾亲带故的身份,不但与艺术家高尚的人格格格不入,最起码在一个深受日本军国主义之害的国度里,这样的描述,让人怀疑范曾的动机。

  伍  一桩官司,两种态度

  范曾也写艺术批评的文章,他曾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他要“鸣鼓而攻”的,是吴冠中。在《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一文中,范曾更从十五个角度向黄永玉发起进攻,贬斥其人品、艺术。

  吴、黄两人均没有以侵犯名誉权为名将范曾先生告上法庭。但是,关注此案的社会各界都持有很多疑问:在范曾观念中,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尺度是什么?春蚓行草、秋蛇绾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这算不算侮辱、诋毁和刻薄?

  遗憾的是,自从成诉之后,尤其是流水作画照片披露之后,范曾就消失在公众的视野外。与范曾的低调相反,被告郭庆祥却一直没有摁下激昂的情绪。他在《答辩状》中称:

  在艺术品收藏工作中坚持艺术评论,是当下一名艺术品收藏者的社会责任和文化担当。我认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一定要赋予时代精神的智慧,以及独立的学术思考,缺乏时代意义的“国学”都是“伪国学”。

  范曾对黄永玉的辱骂,充满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国学精神;他在自述中对其“岳父母”被供奉靖国神社的描述,已经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任由他在公共媒体误导社会公众,就是我们当今文化事业和文化体制的悲哀!

  这场官司中,当原告表示接受法庭调解时,郭庆祥却断然拒绝。有记者问:“为什么不接受调解?”他说,就是想延长时间,给书画界甚至全社会提供充分的讨论余地。

  陆  画家及其作品无权拒绝挑剔的眼光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民法》又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那么,舆论监督、文艺批评与人身攻击、侮辱诽谤之间的界限到底是什么?

  法学家魏永征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传播了虚假事实,贬低了他人的名誉,这叫做诽谤;一种虽然没有涉及事实,但是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这叫做侮辱。”

  按国际和国内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惯例,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公众资源的同时,应该有容忍的义务。范曾的起诉,再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问题。

  魏永征说:“作为一个从事创作活动的作家、艺术家,他的使命和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播自己的作品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这样他就要有足够的准备来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如果不同意某些批评,可以写文章反驳和澄清。一言不合对簿公堂,这对自己未必有利。有的名人打赢了官司反而输了名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并不赞同作家、艺术家为一些批评文章去打官司。”

  公众人物获得知名度的同时,必然会引来评论和关注,包括负面评论。所以,《文汇报》在答辩状中说:“画家及其作品无权拒绝收藏家、批评家挑剔的眼光。”

  言论自由是所有意见表达的根本前提 ———对范曾诉郭庆祥案的思考

李公明

  有些人老想起诉别人,上帝只能发笑;有些法官老是误判,上帝只能哭泣。为某些人的自大与愚行而笑,为法治被玩弄而哭,上帝也很无奈。

  郭庆祥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不点名地对某人作品的创作方式、水平、才华提出自己的意见,画家范曾对号入座,向郭庆祥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范曾胜诉。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认为法院误判之声四起。

  毫无疑问,我也认为目前这个判决结果是极不合理的,但我更认为法院受理该项起诉本身就有问题,而且被告方及其支持者的抗辩亦有偏离关键问题之失,其所发议论大有可商榷之处,尽管这些议论实际上与本案无关。

  因此,该案的起诉与误判以及抗辩者的申述,都应该引起人们对一个最根本问题的思考:那就是言论自由。

  该案起诉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显然是属于言论自由问题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范曾提起诉讼的理由是郭庆祥的文章严重侵犯他的名誉权,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失。那么,郭的文章是否越过了受保护的言论自由权而导致侵犯他人名誉权,是该案唯一需要作出裁决的问题。

  我认为该案只能从言论自由这个范畴来进行分析和评论,把文艺批评扯进来,反而会使该案的性质变得模糊,而且更有遮蔽了本来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之嫌。

  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公民在两种情况下会导致权利滥用并因此受到约束:一是跨越了言论的界限而成为了行为,二是言论本身造成对他人的侵权。

  这两种情况在目前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有明确界定和大量案例可作参照,任何真正服膺法治原则和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与论辩原则的司法体系,都不会产生太大的歧义。

  以言论与行动的界限而言,国际公认的言论自由并没有囿于物理意义的言(声音)与论(文章),而是与其他自由权利,如结社自由、政治自由、学术自由、知识自由等联系在一起,因为对这些权利的伤害常常就是源自对言论自由的伤害。该案与这个问题无涉,可以不论。

  就言论造成的侵权来看,范曾认为郭的文章严重侵犯他的名誉权,这是该案唯一需要辨明的。郭庆祥的这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虽然没有点名批评,但是从文章作为例子提出来的画家特征来看,范曾对号入座确有其理由。

  但问题是,点名不点名根本就不是问题,完全是作者的自由选择。再从起诉方的所谓严重侵犯名誉权来看,文章被认为可能涉嫌的文字无非是“过度包装之嫌”、“连环画的放大”、“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韵律平仄有毛病”、“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新精神”、“这位画家的作品就是高级礼品画,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其“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等等。

  这些文字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从这些文字的内容和性质看,完全是作者本人的主观看法,并不存在以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

  那么,主观意见无疑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正如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对1966年邦德案发表的结论所指出的那样,“不受限制”和“完全开放”是言论自由的核心,也是它的基础。在人们发表对某人、某作品、某事件的主观性看法的时候,尤其是这样。

  该案原审判决认为“《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并以此为理由作出判决,就等于说法律只允许发表赞誉性的主观看法,其荒唐之至已实在无需一驳。至于以“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失”作为索赔理由,更是无稽。

  人们发表他们的主观看法,当然就是为了影响他人;发表主观上的批评意见,就是为了使被批评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不正是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有言论自由的理由之一吗?

  因此,该案其实根本不必拿什么这是属于艺术批评的性质、文艺批评应该有学术自由、文艺界的风气、什么流水线作画的证据等等来说事。应该指出的是,该案既折射出名人效应对司法受理与仲裁的影响,同时也反映出文艺批评界的根本问题,是有没有言论自由保障的问题。 

 
 
 
文章出自:2011年6月25日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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