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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46年宪法法案前,在1923年宪法法案废除后的宪法规定主要包括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1]
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草案,于1918年8月由国会通过。这部宪法草案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标志着中国开始向现代化国家转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1日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这部法律旨在加强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规定在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并设立了五院制政府结构。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全面控制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阶段。
[1]中华民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