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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币制研究委员会历史沿革

日期: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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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关于金属本位制度的讨论(本文不涉及有关非金属本位制的主张),总的目标是想实行金本位制。在黄金不足的情况下则先实行金汇兑(虚金)本位制, 梁启超、康有为、汪大燮等都是金汇兑本位的主张者。而作为第一步则是实行银本位制。

对于银本位制,又有以两还是以元为单位之争。宣统二年(1910)《币制则例》的公布,标志着两元之争的结束,但币制的讨论仍在继续。第一个币制委员会第一个币制委员会成立于1912年,由财政部次长章宗元任会长,王 芳任副会长。同年11月,委员会聘荷兰人、前爪哇银行总裁卫斯林(G.Vissering)为名誉顾问。 卫斯林在宣统三年即已受清政府聘请为顾问。他于1912年7月写了《中国币制改革刍议》一书。受聘为名誉顾问后,卫斯林来北京和币制委员会讨论了币制改革问题。卫斯林建议中国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并暂时并用金汇兑本位及银本位两制。方法是先定一新金单位,含纯金0.3644883克,并发行一种代表新金单位的兑换券,可在国外兑取外国金币,以五万单位起兑。东方的汇兑事务在上海办理,西方的汇兑总机关设在荷兰的阿姆斯达丹,由一两位荷兰人任经理,若干中国人任襄理。原银、铜币及生银仍照习惯使用。等到数年后有禁止伪造货币的能力时,再定金银比价为一比二十一,铸造代表金单位的银币,实行纯粹的金汇兑本位制。银币含纯银7.6542543克。新银币通行后,再铸造十倍或二十倍金单位的金币。 币制委员会经过二十多次讨论,最后一致同意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年底币制委员会解散,解散前提出了一个《币制报告书》。《报告书》在分析各种本位制利弊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有关问题。它指出实行金汇兑本位有八利:

一、国际汇兑巩固。

二、国际贸易发达。

三、可以消灭以多货易少货的损失。

四、外资输入踊跃。

五、随时可改为金本位制。

六,国内仍用银币。

七、国内银价不致骤跌。

八、不必多储金款造成利息损失。

困难有二:

一、维持金银比价困难。

二、开始推行困难。认为比起金、银本位制来,金汇兑本位制利多弊少,故“我国改良币制,似以金汇兑本位为最合宜”。第二个币制委员会 1913年春,新的币制委员会成立,由财政总长周学熙主持。委员分法定委员、专任委员、兼任委员三种。在专任委员中,陶德琨主张金汇兑本位制,徐荣光主张银本位制,刘冕执主张金银并行本位制,相持不下。周学熙则早在1912年就主兑本位制。刘冕执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留学日本时,即曾著文主张实行跛行本位制或并行本位制,1913年继续提出实行金银并行(后又称“合行”)本位制。他认为:“吾国币制,不能不用金,却不能用金单本位制;不能不用银,却不能用银单本位制;金银并用,又不能用金汇兑本位制。”关于金汇兑本位制,他分析有八大困难:

一、金银法定比价难定。“盖银法价低于市价时,则有流出及熔解之弊,银法价高于市价时,则有伪造之弊。”

二、无母国保障,准备基金常陷于恐慌境地。“必欲仰鼻息于他国之维持,始能完满活动,似不足为独立国家之币制也……如中国今尚称为独立国者,乃断不宜适用,以自趋于附属国之地位也。”

三、准备金款及改革费用至少需借款五千万镑。

四、准备金款放置外国有极大危险。

五、管理汇兑机关难得其人。

六、现金准备较他种本位制为多。

七,妨害中央银行制度(因正币存于国外)。

八、有损国体。

金银并行本位制的主要内容如下:金圜含纯金0.5克,暂缓铸造,或铸造百圜的金圜。银圜含纯银18克。另有银、镍、铜辅币。金圜、银圆同为无限法偿,兑换时用缴纳或返还换币费来进行调节,换币费随时由国币监督酌定。等到金银市价为一比三十六(金银币含金银量之比)时,收回银圜,改行金本位制。刘冕执认为实行这一币制有十条利益,主要有外资输入便利;金货逐渐增加,银货逐渐减少,改行金本位制时可避免经济急剧变动,金、银币都无熔化、流出及易造伪之弊;可免镑亏损失和国内金货成为商品输出;可逐渐培养人民用金习惯,推行便利等。缺点是金银无法定比价,商人的盈亏不确定,但比起其他本位制来仍是利大弊小。

第三个币制委员会1913年9月,新任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解散了第二个币制委员会,另在国务院组织币制会议,会员有司法总长梁启超、造币厂监督吴鼎昌等。币制会议决定实行银本位制,于1914年2月8日颁布了《国币条例》。1915年1月,财政部再设币制委员会,以章宗元为委员长。孔祥贤同志所见的《中国币制改革商榷书》即是这个币制委员会所写的文件。其中关于银本位制有三派主张:一派主张照现行《国币条例》办理。一派主张加铸金币,从内容看即刘冕执的金银合行本位制。一派主张缩小银币单位,理由是同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具体重量又有三分之一两,五钱、五钱五分或五钱三分六厘(20克),三钱六分三种。第三说是将原来的半元改为一元,定名为“正圆”,实行起来有方便之处,故《商榷书》倾向于实行这一说。《国币条例》颁布后,刘冕执“愤而著一《银本位制亡国论》,列举银本位在国际间所必受之损失”。1915年他著《金银合行:本位制办法大纲》,其中的具体方案题为《拟修订国币条例草案》,对自己原来的主张稍作修改,作为对《国币条例》提出的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为:金币一元含纯金库平一分六厘零二丝即0.59756202克,只铸十元、二十元两种。银币有一元、五十分(或作“中元”)、二十分(或作二角)、十分(或作一角)四种。一元银币含纯银六钱四分八毫,成色89%,总重七钱二分。金银币以后逐步用纸币收回。将来选择金银市价近一比四十时,宣布改用金本位制。

1915年8月,币制委员会拟订了《修正国币条例草案》,基本上采纳了刘冕执的《草案》,有些文字亦照录后者。银元成色按袁头币的既成事实改为89%。1917年2月财政部又有《国币法草案》的拟订,内容也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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