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书局,1925年3月成立于北京。第二年十月,它在上海设立分店;1927年春,总店亦迁沪。该书局的经理为李小峰(1897—1971)。他于1923年在北京大学哲学系毕业,曾听过鲁迅的课,并参加文学团体“新潮社”和“语丝社”,和鲁迅有相当深的关系。荆有麟曾谈到:“在金钱方面,使先生牺牲最多的,是北新书局的创设。”(《鲁迅回忆》,1947年4月复兴第1版,第57页)。鲁迅在1933年1月2日的《致李小峰》信中也说:“我与北新,并非‘势利之交’,现在虽然版税关系较大,但在当初,我非因北新门面大而送稿去,北新也不是因我的书销场好而来要稿的。”我们从北新书局所登的“鲁迅先生遗作特价纪念四十天”的广告里可以看出,鲁迅所著、所译、所编的书籍,由北新书局出版或经销的就有39种之多,计创作7种、杂感11种、翻译9种、论著9种和艺术3种。此外,还有关于鲁迅的著述2种,即李长之著的《鲁迅批判》和李何林编的《鲁迅论》(见1936年10月24日《时事新报》)。许广平甚至说,鲁迅对北新书局“有些偏爱,或甚至溺爱的”见马蹄疾辑录《许广平忆鲁迅》,第288页。,为的是希望它“是一个为文化服务令人敬佩的书店”,例如“在厦门、广州时,曾有另一书店托人和先生磋商,许以优待条件,要先生把在某某书店(指北新书局——引用者)发行的全部著作移出,交给那家书店出版,先生也未为所动”(《欣慰的纪念?鲁迅和青年们》)。但是,后来北新书局“学了上海流氓书店的坏样”,鲁迅就“实在忍耐不下去了”,只好请律师来和北新书局交涉版税等事宜。他把这件事称之为“北新纠葛”(分别见《鲁迅全集》第11卷,第680、684、688页)。
一、矛盾的发生
鲁迅与北新书局的关系这么深,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矛盾甚至激化到几乎诉诸法律的地步呢?
对此,李小峰的说法是:鲁迅“先生抵上海因革命文学派风传先生在本局每年有数万元版税,先生因向本局结账,以明真相”;否认北新有“克扣先生版税”情事(见1936年11月24日《立报》)。他把尖锐的矛盾磨平、冲淡,好似鲁迅只是一般的结算账目而已。这当然和事实不符。而且,鲁迅在日记、书信等中,也从来没有说过自己在北新书局“每年有数万元版税”这一类的话。
李小峰在这里的“风传”云云,说法还比较委婉。他在另外的场合,则说这一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奸人在造谣”和“挑拨”。林语堂也是这样看问题,说是因为有人“捣乱”(见《鲁迅研究资料(12)》,第103页)。另外,还有同志虽然承认纠纷有别的原因,但是强调“其实鲁迅亦受人包围也”(《鲁迅研究资料(12)》,第78页)。这些都是不对的。在纠纷过程中,自然可能有人“造谣”“挑拨”“捣乱”,甚至想包围鲁迅,但是,看问题要看实质,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这件事的内因是什么呢?鲁迅在书信中说得很清楚。作为调解人、证人之一的郁达夫也指出,和北新书局的版税纠葛“当然是鲁迅的胜利,因为欠债还钱,是古今中外一定不易的自然法律”(《郁达夫忆鲁迅》,第41页)。可以说,北新书局欠债不还,就是纠葛发生的根本原因。具体地说,则为下列几点。
一、在革命文学论争中,鲁迅受到激烈的围攻,似乎将要被打倒了。当时有一个和鲁迅相当亲近的学生,本寄住在鲁迅家里,也急着要离开了,说“我的朋友都看不起我,不和我来往了,说我和这样的人住在一起”(转引自《三闲集?序言》)。看来,他“怕为的是避免被牵连了倒掉”(《欣慰的纪念》,第68页)的缘故而匆忙地离沪回广东去的。李小峰对鲁迅的态度和这个广东学生相类似。1936年11月15日,以“译文社”名义发表的《鲁迅先生与〈译文〉》曾说:北新书局的老板认定鲁迅先生“这次在四面八方的围攻中要被打倒了,对先生也就冷冷然,置之不理了。而同时却以先生积存的巨款,喂着先生的某个论敌”转引自《鲁迅先生纪念集》悼文第三辑,第47页。关于“论敌”,鲁迅在1929年8月17日的书信中曾说:“用种种方法骂我的潘梓年,也是北新的股东,你想可气不可气。”按:潘曾以“弱水”为笔名,在《谈中国现在的文学界》中,把鲁迅比之为林琴南,说他“态度太不兴”“尖酸刻薄”,等等。又,许广平在1936年11月29日的《立报》和秦飞在1936年12月20日的《社会日报》上,均说论敌是指蒋光赤。。
二、北新书局为了赚钱而抢出教科书,把为新文化出力的方针置诸脑后。鲁迅当时正为北新书局编《奔流》,可是,李小峰对应支付的“开去的稿费,总久不付,写信去催去问,也不复”。投稿者由于不明情况而向鲁迅发牢骚,使他感到“不胜其苦,许多生命,销磨于无代价的苦工中,真是何苦如此”(1929年8月7日《致韦丛芜》)。其实,鲁迅不完全着眼在钱上,例如对联华书局的负责人费慎祥,鲁迅就放心把书交给他出版,“从未结算过版税,甚或自己贴出纸张、印刷费亦所甘愿。这里看出鲁迅为文化事业而艰苦奋斗”(《鲁迅回忆录》,第152页)的精神。而李小峰当时在政治上则起码是停步不前,这就引起鲁迅不满。
三、北新书局负责人超出了一般的追逐利润的范围,开始“对作者刻薄起来”。经商要赚钱,这是可以理解的,鲁迅就曾说内山完造“做生意,是要赚钱的”(《伪自由书?后记》)。他绝不是因为李小峰想赚钱,而是因为李以欺压作者为能事而发生冲突的。1929年8月11日,鲁迅在给李小峰的信中说:“奉函不得复,已有多次。我最末问《奔流》稿费的信,是上月底,鹄候两星期,仍不获片纸只字,是北新另有要务“另有要务”是指北新书局的负责人热衷于“做官开厂”(1929年7月21日《致章廷谦》)。,抑意已不在此等刊物……我必当停止编辑,因为虽是雇工,佣仆,屡询不答,也早该卷铺盖了。”——关于不复信或懒于复信,情况如下:
2月16、17、19三日,鲁迅寄李小峰三信,2月20日,李小峰才复一信;3月3、5两日寄出两信,6日李复一信;4月6、8两日寄出两信,13日李复一信;4月16、19两日寄出两信,24日李复一信;6月1、8两日鲁迅寄李小峰两信,10日收复信一;7月11、13、18三日鲁迅寄李小峰三信,22日才收复信一。从2月16日至8月12日,计李小峰致鲁迅信十六封,鲁迅致李小峰信二十五封。姑且不说鲁迅是李小峰的老师,就从鲁迅对北新书局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这一角度来说,李小峰的“冷漠”态度都是很失格、很反常的。和这态度相一致,北新书局对鲁迅“所报之账,往往不十分清爽”,后来,发展到“简直连月款也不提,节账也不算了。靠版税在上海维持生活的鲁迅,一时当然也破除了情面,请律师和北新提起了清算版税的诉讼”(《郁达夫忆鲁迅》,第41页)。
二、矛盾的发展
在请律师以前,鲁迅与北新书局之间的矛盾已酝酿若干时日了。现按时间先后做一介绍。
(一)1929年3月15日的《致章廷谦》就说到李小峰“信札不复,也是常事”;同时指出,虽然北新“凡事无不散漫”,但是“直到现在,北新依然为新书店魁首,闻各店且羡而妒之”。这时,鲁迅在有意见的同时仍抱着希望。
(二)1929年6月25日的《致章廷谦》云:“北新经济似甚窘,有人说,将钱都抽出去开纱厂去了,不知确否。”相类似的话,在7月21日的《致章廷谦》和8月7日的《致韦丛芜》均一再说及。关于开纱厂一事,鲁迅只是听说、怀疑,并没有进一步落实。但是,章廷谦在杭州也听到这一消息(不一定是从鲁迅的信中得到)并以此问李小峰,李只说是“奸人在造谣”(《鲁迅研究资料(42)》,第103页),并没有详细地加以说明。
(三)据《鲁迅日记》,7月1日“晚党家斌、张友松来”,7月3日“晚夏康农、张友松来”。自此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党、张等三人和鲁迅交往频繁。这和请杨铿律师来向北新书局结算版税一事有关。张友松曾说:“我和夏康农、党家斌听到鲁迅谈及他的困难和苦恼,便很为他抱不平,主张他同‘北新’打官司。党家斌推荐了他熟识的律师……”(《鲁迅研究资料(7)》,第99页)。周建人也说:“鲁迅先生近日对北新有点不对,由春潮书店里一位先生介绍一个律师预备起诉,(说是姓党)……”(《鲁迅研究资料(12)》,第78页)
(四)据《鲁迅日记》,7月29日“寄小峰信”,30日“寄还各种投《奔流》稿”。按:7月29信为“最末问《奔流》稿费的信”,鲁迅“鹄候两星期,仍不获片纸只字”。所谓“最末”,是因为在这以前,曾多次催促查问;在这以后,拟通过其他办法解决,不再催促查问了。书局既然对刊物这么不在意,鲁迅只好将《奔流》来稿退还书局。(五)鲁迅寄出7月29日信和退还《奔流》稿后,北新仍按兵不动,一直到8月5日,才由“李志云、小峰邀饭于功德林”。鲁迅对邀请决定“不赴”。
(六)8月12日,鲁迅寄出给李小峰信,说:“《奔流》……我必当停止编辑……现已第四期(即第二卷第四期——引用者)编讫,后不再编,或停,或另请人接办,悉听尊便。”同日,“访友松、家斌,邀其同访律师杨铿”。13日,即委予杨律师“向北新书局索取版税之权,并付公费二百”。
(七)8月15日,聘定杨铿律师,午后得杨律师收公费二百的“收条一纸”。同日晚,“得小峰信并版税泉百,即还之”。
(八)8月16日,小峰来请求鲁迅不要起诉。同时,“四出的托人向鲁迅讲情,要请他不必提起诉讼,大家来设法谈判”(《郁达夫忆鲁迅》,第41页)。此外,李还打电报给杭州的郁达夫,请他来沪调解。本来,鲁迅与杨律师已商定,于8月25日正式起诉。郁于23日到沪,“提出再商量一次”,于是在8月25日于杨律师寓开会,出席和列席者为鲁迅、党家斌、李志云、李小峰、郁达夫;在杨律师主持下,“商议版税事,大体俱定”。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这次版税纠葛是以商议的办法解决,并没有正式“向法院控告”。因此,说鲁迅“经法院判决”而“胜诉”(《鲁迅研究资料(7)》,第99页),这显然是误记。第二,从所列纠葛发生的时间表来看,鲁迅至少已观察、思考、等待了半年时间才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并不是一时冲动,或由于什么人的挑拨才聘请律师的。第三,鲁迅的深思熟虑,还表现在做了多种准备上。虽说欠债还钱,乃是公认的准则,但他仍然做了北新书局“停付拖欠版税”的准备,据说,他将“刊一广告于各报称:‘本人在北新出版之一切著作译述,自即日起,咸自抛弃版权,欢迎出版界自由翻印云”(1936年12月20日《社会日报》)。这乃是《两地书》中谈到过的思想和战术:“遇见老虎,我就爬上树去,等它饿得走去了再下来,倘它竟不走,我就自己饿死在树上,而且先用带子缚住,连死尸也决不给它吃。”(《鲁迅全集》第11卷,第15页)
三、商议的结果
1929年8月25日的“商议版税事,大体俱定”,但所决定的内容是什么,人们的说法不完全相同。
(一)荆有麟说:“决定除先生在北平之家,由北平北新书局,仍按月送五十元外,上海方面,由北新每月暂送二百元……曾忆民国十八年在上海时,先生曾言:北新书局欠他版费,已有十八万余元。”(《鲁迅回忆》,1947年4月复兴第1版,第60页)按:荆有麟没有直接参与这件事,虽然从鲁迅处听来,但由于年代久远,记忆可能有模糊或失实之处。例如,据《鲁迅日记》,在1931一年,鲁迅从北新书局所收版税基本上是每月400(内1月份,11、12月份的具体数字不详)而不是200元。至于说北新书局欠鲁迅版税有18万余元,也许是荆把18000余元误记为18万余元了。(二)《郁达夫忆鲁迅》所记为:“北新亦愿意按月摊还积欠两万余元,分十个月还了;新欠则每月致送四百元,决不食言。”(第41页)
(三)章廷谦说:“北新欠鲁迅的版税,售出与未售出的总算起来,共欠两万,分十一个月摊还,已订了契约,律师签字。”(《鲁迅研究资料(12)》第103页)按:郁、章两人,当时均以证人身份参与这一件事;所说比较一致,也接近事实。“两万”或“两万余元”都是约数。(四)在1936年11月24日的《立报》上,李小峰说:“先生在本局已印而未售各书之版税,全部结清,共计一万八千余元,分十二个月全部付清。”(《李小峰六项声辩》)按:李所说的“一万八千余元”也是一个约数,“分十二个月全部付清”,不完全符合事实,因为支付所欠版税,起自1929年9月,终于1931年4月,共历二十个月之久。(五)后来,经过正式结算,北新书局发表声明,说“已将详细的帐单开给”许广平委托的“张志让律师”了;内容大致为:民国十九年前,由鲁迅先生亲自结算一次,共计一万九千一百二十一元,从十八年九月起,到二十年四月止,分十二次付清(1936年11月27日《立报?北新二次声辩》)。按:这声明的内容比较准确(但也小有出入)。核对有关资料,北新书局所欠鲁迅的版税,总数为19122.334元。下面,介绍一下鲁迅每次收入北新书局支付所欠版税的时间和数目:
1.1929年9月18日,北新书局向鲁迅补付版税2200元;
2.1929年10月12日,补付2200元;
3.1929年11月20日,补付1928.417元;
4.1929年12月20日,补付1928.417元;
按:以上四笔合计版税8256.834元。北新书局补付时间,据丁景唐的《重新发现的一批鲁迅研究资料》一文。这四笔款当为杨律师代为签收然后转给鲁迅。鲁迅收款时间,据日记,分别为9月21日,10月14日,11月22日和12月23日。
5.1930年2月18日,鲁迅收杨律师转来北新书局补付版税2000元;
6.1930年3月23日,收1000元;
7.1930年4月26日,收1500元;
8.1930年6月6日,收1500元;
9.1930年9月4日,收740元;
10.1930年9月17日,收760元;
11.1930年12月27日,收500元。按:上六笔合计8000元。9月17日所收为北新应于5月份补付的版税,12月27日所收则为北新应于6月份补付的版税。大概是由于北新书局经济上有困难,所以补付的时间不能完全按照原商议协定执行。
12.1931一年所收北新书局补付的版税,《鲁迅日记》没有记载。据上引丁景唐文,该年鲁迅“分二次收到三千二百六十五点五元”。我根据丁文提供的线索,函询上海社会科学院荣正一同志和上海鲁迅纪念馆周国伟同志,承答复云:
1931年二次所收版税,一次是支票式纸:3月20日,1000元;4月15日,1865.5元。另一次是400元,共3265.5元。第一次支票式纸是经过杨铿律师的。第二次400元,是1931年9月15日。
按:400元这一次,《鲁迅日记》有记载,是属于“新欠则每月致送四百元”,不是补付旧欠版税;另两笔共为2865.5元,一次付给,则为旧欠版税。这样,合起来正好是“分十二次付清”。又,李小峰说“分十二个月全部付清”和实际情况有出入。其实,原协议似应为章廷谦所说“十一个月”,即1929年9月至1930年7月。1929年10月20日,鲁迅在给李霁野的信里就说:“北新纠葛,我是索取版税,现拟陆续拔还,须于明年七月才毕,所以不到七月,还不能说是已‘清’的。”可见,“十二个月全部付清”实际是“分十二次付清”之误记。至于北平寓的费用(据1936年11月24日《立报》,为“月付百元”)和上海寓的费用以及1929年8月28日的纸版收回费等,均应另账计算,不属旧欠范围之内。
自从这次版税纠葛以后,北新书局声称,以后对鲁迅版税“无拖欠”,“出入之款项,均有据可查”(1936年11月24日《立报》),“收支实为两抵”(11月27日《立报》)。其实这可能是仅就账面而言,因为北新的“营业帐目”,据说“有真假两套”(《鲁迅研究资料(7)》,第99页),并且还采“用浮印册数的办法来盗窃先生的版税”(1957年10月6日《解放日报》)。许广平也说:和北新书局的“帐也是算不清的。在上海出版的鲁迅著作后来是领印花去贴,在外地就简直不贴印花,这情况鲁迅是晓得而未予追问的”(《许广平忆鲁迅》,第684页)。1936年,鲁迅在《死》一文中说:“假如我现在已经是鬼,在阳间又有好子孙,那么,又何必零星卖稿,或向北新书局去算帐呢……”这种说法,应该是事出有因,不仅仅是为了文章的风趣、幽默而已!
四、从这次版税纠葛说开去
当这次版税纠葛基本结束,在和这纠葛有关的一次宴会上,鲁迅和林语堂发生了尖锐冲突。他在1929年8月28日的日记中写道:“席将终,林语堂语含讥刺,直斥之,彼亦争持,鄙相悉现。”这回是“针锋相对,形势真弄得非常的险恶”(《郁达夫忆鲁迅》,第42页)。章廷谦在1929年9月4日给周作人的信中,说得更具体:“语堂与鲁迅闹翻了,几乎打起来,彼此以‘畜生’骂,我和达夫费了许多口舌,好说歹说的才劝开他们。”(《鲁迅研究资料(12)》,第103页)冲突的起因,是林语堂在宴会上提及张友松,言外之意是鲁迅和北新发生矛盾,乃是因为张友松在中间挑拨。当时,林语堂和张有矛盾,据张说,林“在北伐时期武汉政府外交部由张友仁主办的一个英文报社任职,后来乘汪精卫叛变、武汉政府垮台的机会,卷去了一笔公款。他听说我传播了他这桩丑事,就把我恨之入骨”(《鲁迅研究资料(7)》,第100页)。鲁迅在当时,对林的为人也有一些看法,加上双方已有“酒意”,所以当林语堂借题发挥、语含讥刺,矛盾就一触即发了。
虽然这样,鲁迅和林语堂在疏远了一段时间以后,仍然恢复了友谊。1934年8月13日,鲁迅在信中说:“语堂是我的老朋友,我应以朋友待之”;极力劝他不要搞《论语》那一套“将屠户的凶残,使大家化为一笑”的所谓幽默,劝他翻译英国文学名著。这封信,陶亢德在林那里看过,说“言辞极为恳切”(《文坛史料》,第282页)云云。但是,良药苦口,林语堂不肯接受,还是津津有味地钻“幽默”的牛角尖。鲁迅说“以我的微力,是拉他不出来的”;除了八月间曾复他一信外,就不再有什么交往了。
对李小峰呢,在这次版税纠葛以后,鲁迅和他的关系当然有所疏远。但是,“鲁迅待人极为宽厚……对‘北新’还是相当照顾,对李小峰仍旧保持着友好关系”(《鲁迅研究资料(7)》,第99页)。许广平曾指出,在上海时期,每当北新被“封门受压迫时,先生从不肯在这时期去索一回版税”(《欣慰的纪念》,第74页)。鲁迅在1932年12月23日的信中也说:“这半年来,沪寓中总是接连生病,加以北平,实在亏空得可以,北新书局又正有事情,我不好来多开口,于是只得自选了一本选集,并将书信集豫约给一个书店,支用了几百元版税。”出书时,又为北新书局着想,如准备写的《五讲三嘘集》,因为“‘上海三嘘’开罪于文人学士之处颇不少”,“大有为难之处”(《鲁迅全集》第12卷,第162页),因此推荐他们印瞿秋白编的《鲁迅杂感选集》,说“此书如由别的书店出版,倒是于北新有碍的”(《鲁迅全集》第12卷,第163页)。这些话说得很为恳切。
但是,吃一堑长一智,自从发生纠葛以后,鲁迅也改变了一些态度和方法,如1933年1月2日的《致李小峰》就有“丑话说在先”的味道,不能不预先有所防范了。
在纠葛发生之前,鲁迅的著译基本上由北新书局出版。在这以后,他总结了经验教训,认为卖稿集中于一家,容易被别人制约,很不利。因此,他以后的著译,除自印外,还分别由合众书店、联华书局、良友图书印刷公司、神州国光社、生活书店、文化生活出版社等出版。“这样一来,‘北新’和别的书店付版税都不敢太不老实了。书商之间的竞争对鲁迅是有利的。”(《鲁迅研究资料(7)》,第99页)
中国当时的作家,大概在不同程度上都吃过资本家的苦头。鲁迅以外,如郭沫若,就是“给所谓出版家剥削得最厉害的一个作家;过去的光华书局的关门,现代书局的倒闭,以及最早的泰东书局的欠帐,都使他遭受过很大的损失”(1936年11月24日《社会日报》)。他在《从典型说起》(《豕蹄》的序文)中十分愤慨地说:“国内的出版家中,有一些不良之徒,竟直可以称之为‘文化强盗’,他们榨取作家的血汗,读者的金钱……在最近的几年间我是一个铜板的版税都没有进过的。把作者的著作权,版权,任意蹂躏,私相授受,甚至连作者的原稿都霸占着既不出版,又不退还……”(《质文》第二卷第一期)在1924年,郭沫若曾经“穷得没法”,连写小说的心绪也没有了(参见《现代名人书信》,第163页)。有些青年同志对旧社会出版界的情况不大了解,在看了《现代作家书简》中郭沫若致叶灵凤的信后,责备郭在卖稿时,要钱要得太厉害了,似乎不够“清高”。当然,郭沫若和鲁迅的个性有所不同,他在卖稿时的做法和鲁迅也不完全一样。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郭当时在国外,受条件限制,鞭长莫及,经常拿不到稿费。据说,“自从创造社被封之后,许多未禁的著作大部都交给现代出版,因为本人一直侨居在日本,虽然也用函件,或托朋友催收版税,但总不发生什么效力。据说,现代所欠郭沫若的版税,结算起来,已不亚于万元左右”(1935年12月4日《福尔摩斯》报)。郭沫若也是吃一堑长一智,他要与出版商“现金交易”,斩钉截铁,毫不含糊,这实在是迫不得已的。总之,从鲁迅与北新书局的版税纠葛可以看出,当时的某些出版商,欲壑难填,“似乎连人要吃饭,饭要米做,米要钱买这一点粗浅事情都不知道”(《呐喊?端午节》);对作家是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千方百计地加以榨取、掠夺。像鲁迅和郭沫若这样的大作家,在旧社会都要为版税、稿费那么操心,这往往是我们想不到的。
(原载《昆明师专学报》198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