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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现实意义的中英联合声明

日期: 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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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亚洲周刊》2018年10月14日

文/陈庄勤

      《中英联合声明》里中国的承诺已通过《基本法》落实,质疑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实质是对《基本法》执行的指责,是干预香港内部事务。中国外交部也已宣布该声明成了一份历史文件,不再有现实意义。

        陈庄勤,香港民主党创党成员、执业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系,后于香港大学获中国商业法硕士。

        不久前,在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政府曾担任中央政策组主任的卲善波与前民主党主席李柱铭就《中英联合声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发生争论,并引来了其他从不同角度看这问题的不同论述。

        「《中英联合声明》无效论」最早在二零一四年出现。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底「占领中环」进入尾声时,英国外交部外交事务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拟访港调查《中英联合声明》的执行状况。对于英国外交部外交事务委员会代表团拟于占中期间访港,当时中国驻英副使倪坚拜访英国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查德.奥塔韦爵士(Sir Richard Ottaway),向他通报了中国拒绝代表团访港要求的决定,倪坚并在与查德.奥塔韦爵士的会面中传递了中方对《中英联合声明》的立场。倪坚在传递的讯息中,表示中方认为﹕「由中英双方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只涵盖一九八四年签署至一九九七年主权回归的一段时期,《中英联合声明》现已无效。」事件引发英国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罕有地召开了一次紧急会议,对事件进行讨论。

        而当时香港政制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就有关《中英联合声明》已无效的报道,只是含糊其词地说《中英联合声明》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当时对源自英国的报道,也没有引起很大关注。

        再次燃起《中英联合声明》无效论火头的,是二零一五年底发生的铜锣湾书店事件,书店老板李波怀疑被中国大陆公安在香港带走进入中国内地,引起广泛关注。二零一六年初英国外相夏文达(Philip Hammond)在英外交部关于香港问题的半年报告,以至同年十月时任英国外相约翰逊(Boris Johnson)的半年报告中,均重复提及了铜锣湾书店老板李波及其他四人失踪、事后在中国内地出现的事件,指责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香港本地一些反共与恋殖人士和政客也相继以《中英联合声明》为基础,对中国提出指责。

        面对众多关于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指责,在接着二零一七年香港回归中国二十周年前夕,中国外交部正式宣布,《中英联合声明》作为规范香港回归中国后如何管治香港的蓝图,在香港回归中国、落实「一国两制」后,已成了一份历史文件,不再有任何现实意义。当时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进一步说明,《中英联合声明》不再对中国有约束力。

        究竟《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中英两国签署一份外交文件是否仍然有效,需要看文件的本质及内容。

        涉及国与国的协议性文件一般若经过战争后,两个或多国之间达成的协议会以条约形式进行。十九世纪中国屡次战败后与战胜国签署的便是多条战败条约,如《南京条约》、《辛丑条约》、《马关条约》等。国与国间的条约亦可以用作缔结盟约,或用作落实就特定问题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对于国与国之间的条约,缔约国须就条约的履行对其他缔约国负责。

        声明,在外交范畴,是某一国申明该国在某些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根据联合国对外交人员发出的训练与研究指引,认为某国作出声明,可以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一般均不会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外交范畴,由两国或多国共同签订的联合声明等同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两韩四月在板门店签署的《板门店宣言》(Panmunjom Declaration)便是以联合声明的方式签署,因而便是具这样意义的、等同条约的外交文件。

        与《板门店宣言》比较

        但若细心将最近签署的两韩《板门店宣言》与一九八四年中英两国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比较,可以发现有一些显著的不同。

        《板门店宣言》主体内容共分三大段涵盖十三小段,每一大段及每一小段均清楚写明是南韩及北韩同意某一事项,每一段都是以「南韩及北韩同意……」或是「南韩及北韩确认……」等双方共同声明的形式表达;反观《中英联合声明》却有完全不同的表达方式。

        《中英联合声明》以双方声明文本及三个附件形式表达,在有八条内容的声明文本中,中英两国在不同段落里或是各自以单方声明方式表述自己的立场政策,或是共同声明方式表达就双方均参与的政策与事务双方同意的决定。

        《中英联合声明》文本中开宗释义及主要内容是中英双方各自的单方声明。在第一条中,中国单方声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收回香港、九龙、新界,恢复行使主权。第二条里,英国单方声明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中国。然后第三条中国单方声明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并以附件形式详列。

        在《中英联合声明》第四及第五条中,中英双方才作出共同声明,同意过渡期由英国管治香港、中国政府给予合作,及同意成立过渡期的联络小组的安排。而第六条处理的是横跨香港主权回归前后在香港的土地契约问题,所以也由中英双方以共同声明及附件的方式表达。第七及第八条,双方同意将联合声明内容及附件付诸实施及订明生效日期。

        如果细心分析《中英联合声明》的表达方式,可以看出主权移交方式与战败后割地赔款的条约不同,在联合声明中各自单方声明是双方各自表述的表达方式。中国单方声明它对香港在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行使主权,英国单方声明它主动在同一日交回香港。这是对解决那段充满伤疤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双方均具体面的表达方式,欠缺的是双方共同同意的表达。双方共同声明表达双方共同同意的,只是有关过渡期的安排,以及涉及了横跨回归前后的土地契约安排。

        中国在单方声明中详细说明了恢复行使主权后对香港管治的方针政策,在与英国共同声明中说明了对土地契约的政策,这些都也可以说是中国的承诺。这些管治方针政策的落实与土地契约的落实事实上便是回归后二十一年来英方所说《中英联合声明》的执行情况,因而站在英国立场《中英联合声明》涉及落实中国声明对香港的方针政策,是中国须要履行的。

        中国一直所持的立场是:《中英联合声明》中有关中国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与土地契约的承诺,已通过制订与落实《基本法》而实施,所以中国已完全执行了《中英联合声明》中第三条中国单方声明对港方针政策及第六条共同声明就土地契约所作的承诺,而《中英联合声明》第一、二、四、五条早已执行完毕,因而基本上《中英联合声明》已不再有效。任何对中国在执行《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管治方针政策的指责已变成了是落实与执行《基本法》的问题,落实与执行《基本法》属香港内部事务,是中国内政,外国无权干涉。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与国之间的条约中,条约条文的执行有问责与负责的元素。即缔约国一方须向另一缔约国就条约条文的执行与违反向对方负责,或要求对方交代。

        反观每一次英国对中方提出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指责,并没有以缔约国问责的形式要求交代,只是含糊地说中方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没有明确指出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的哪一条哪一节,因为英国很清楚,若清楚指出违反了哪一条哪一节,便进入了《基本法》的相关章节,如何执行《基本法》、是否违反《基本法》,都是香港内部事务,由香港的行政部门及法院处理。在外交层面英国可以批评,但无权过问。

        简单来说,对英国而言,《中英联合声明》在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成为英国仍然可以每半年检视香港情况、保持不断批评香港事务的唯一外交及法理依据。实际上,英国是否可以就对《中英联合声明》某一指定的违反事项按《中英联合声明》相关条文向中国问责、及强制对中国执行,只能是外交及法理上的学术讨论。政治上,中国已表明了不同意这外交及法理依据仍然存在。

        《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两国递交给联合国存档的协议文件,但文件本身是否仍然有效,抑或如中国所说已不再有效,唯一可以验证的是若英国认为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大可交由国际仲裁。然而英国永远不会这样做,原因一是法理上欠奉,二是政治现实不容许。在国际政治的现实中,能成功干涉外国内政的国家历史上只有美国。随着《基本法》的落实与实施,以英国今天的国力,《中英联合声明》除了作为英国法理基础上可以每半年在外交部的香港问题报告中纸上空谈指指点点,为香港本地的反对派提供攻击中国及特区政府的弹药外,实际上真的是已没有什么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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